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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生产企业,料生是产企查记指生产单一饲料、配合饲料、业审浓缩饲料、管理精料补充的办法企业,包括养殖场(户)自产自用的河北加工车间。 第三条 开办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省饲专业技术人员;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经市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料生 (二)生产厂房布局合理,产企查记生产设备齐全,业审并有除尘、管理通风、办法照明、河北消防等措施;生产环境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三)必须设立质量检验部门,并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能对常规指标进行测定;有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有产品留样室(区)。 (五)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并有定期校正的记录。 第四条 申办程序: (一)向当地县以上饲料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报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 (二)经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报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备案,并领取《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明》; (三)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明》向当地工商和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的河北规定,制定本办法。省饲
(四)应建立岗位责任、生产管理、产品检验、质量标准、安全卫生及产品留样观察等规章制度。

2026-03-30 17: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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