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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鲜禽肉出口欧盟须遵守有关规定
1、国鲜关规向欧盟国家出口鲜禽肉的禽肉企业必须取得欧盟国家认可资格。 3、禽肉出口到欧盟国家并用于人类食用的出口鲜家禽肉必须符合以下6条: (1)、鲜禽肉必须是欧盟来自于那些经过宰前检验、其鲜肉可以投入市场的须遵家禽; (2)、屠宰场及包装中心必须经欧盟国家认可,国鲜关规并保证宰前、禽肉宰中、出口宰后、欧盟包装、须遵运输等过程全部处于官方兽医或其助手的严密监控之下; (3)、鲜禽肉必须符合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卫生要求; (4)、鲜禽肉必须在兽医监督下加施卫生标记; (5)、包装鲜禽肉的包装环境、包装物必须符合要求; (6)、出口的鲜禽肉必须随附商业单证。 4、对鲜禽肉的检测必须采用公认科学的经过认可的、特别是欧盟或国际上统一制定的检测方法。
2、出口欧盟委员会的欧盟兽医专家,在必要时可联合出口国卫生主管当局(我国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认可的须遵企业或已经认可的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通知各成员国。国鲜关规
5、对用于展览、特殊研究或分析的鲜家禽肉,必须严加控制,保证该禽肉不可能被用于食用。

2026-03-30 17: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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